2018年第1期

2018年0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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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7〕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精神,现就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工耳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各市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工耳蜗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做好与其它诊疗项目的衔接。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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