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9期

2017年04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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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开箱验视的工作指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16日以粤交〔2017〕2号发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开箱验视环节的作业流程,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11号)和省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特制订本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一)零担货运经营者要在收运货物交接环节,落实好托运信息登记制度,严格货物安全检查制度。

  (二)零担货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货物托运源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零担货运经营者要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对新聘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执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构建一个安全意识强、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队伍,及时发现并能有效处理违禁品托运事件。

  二、工作指引

  (一)认真做好托运货物的受理工作。

  零担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以下要求规范货物托运的受理工作。

  1.零担货运经营者在受理托运物品前,应认真核对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信息后方可受理。

  2.零担货运经营者应详细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种类、品名,符合本企业运输资质的货物方可承运。零担货运经营者对零担货物的运单、标签信息,应认真审核。

  3.零担货运经营者在受理托运人自行包装的物品时,宜上门服务,当场验视托运物品后封装。

  4.对托运人自行封装且无法实物验视的物品,在不影响商品使用和销售情况下,零担货运经营者应要求托运人拆除物品外包装后,方可受理。

  5.托运物品不宜拆除物流外包装的,零担货运经营者在受理前,需要求托运人签订相关承诺协议,托运人拒绝验视和签订协议的,不予受理。

  (二)认真执行货物托运的先验视后封箱制度。

  1.零担货运经营者对首次交接和有托违禁物品记录的托运人要严格执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

  2.托运人属于个人客户的,零担货运经营者必须对其托运的货物(均视为首次交接)严格执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若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确不适宜开箱验视的,零担货运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协议,由托运人承诺“不夹带违禁物品、不瞒报危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后,可不进行开箱验视。

  3.托运人属于非长期合作企业客户的(非长期合作是指双方仅有当次托运合同或协议,并无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零担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其首次托运的货物严格执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若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不适宜开箱验视的,零担货运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协议,由托运人承诺“不夹带违禁物品、不瞒报危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后,可不进行开箱验视。

  4.托运人属于企业客户,且所托运货物属于非首次交接的长期合作客户,零担货运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协议,由托运人承诺“所有托运货物均已进行开箱验视,不夹带违禁物品、不瞒报危险品”,并约定货物开箱验视的抽查比例。若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不适宜开箱验视的,零担货运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协议,由托运人承诺“不夹带违禁物品、不瞒报危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后,可不进行开箱验视。

  5.托运人属于信用客户的(信用客户是指双方签订长期运输合同或协议且无托运违规物品记录的企业客户),由托运人承诺“不夹带违禁物品、不瞒报危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后,可不进行开箱验视。

  6.托运人属于本企业的(即托、运双方为同一企业,持有同一工商营业执照),托运货物可视作已由企业的发货部门进行开箱验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货物安全检查行为负责。

  三、其他事项

  (一)零担货运经营者应通过人工与过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实行100%开箱验视、当场封装。检查中发现禁运物品或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先予以接收,并向公安部门及时上报并配合处理。

  (二)零担货运经营者应对触觉不正常、有异味、封装异常严密等包装货物100%实行开箱查验。

  (三)零担货运经营者在验视过程中发现禁运物品或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时,可先予以接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公安机关验视没有问题的,予以托运;发现有禁运或违法物品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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