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8期

2017年03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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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律和

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司规〔20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南沙、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省厅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材料。

  1.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人事档案保管缴费凭证;

  (3)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4)法律职业(律师)资格档案。

  2.调整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交内容和方式:

  (1)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证明,只需提交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没有涵盖申请人14周岁至申请日之前所有时间段的,还需提交《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申请跨市执业变更时“申请人在原执业所在地的执业表现和是否存在未结投诉案件的证明”由原执业所在地市司法局管理部门在《律师执业变更申请表》审查初审意见中直接载明,不需单独提交;

  (3)承诺书的内容直接由申请人在《律师执业登记表》中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3.取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1.取消设立人户口簿复印件申请材料。

  2.调整以下申请材料的提交内容和方式: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由地市司法局管理部门在广东律师管理平台查询核实,申请人不需要提交;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申请书的相关申请事项、理由直接由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及变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3)承诺书由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或其他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的相应位置填写,不需要单独提交;

  (4)律师事务所住所如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也可提供不动产证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复印件。

  二、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各地市司法局要根据省政府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的部署,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消除模糊条款和兜底条款,明确审批条件,简化优化审批流程。

  (一)各地市司法局在办理律师执业变更、补换证等事项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以及合伙人变更、住所变更等事项时,要尽快办理并及时上报省厅审批或备案。

  (二)分所派驻律师在撤回派驻后,如需转所继续执业或不再执业的,可在提交撤回分所派驻律师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执业变更申请材料或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申请变更为岗位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的,如其所属单位或公司已为其设岗或增岗并经省厅同意,不用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可直接办理执业变更。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允许申请人采取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有关审批文书和证件。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地市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并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进行。省厅对于违反受理、审查程序,不及时报送申请人材料和送达有关决定书和证件的,将定期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文本格式),此略。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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