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34期

2017年12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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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废止

《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规定

(试行》 的通知

粤知 〔2017〕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工商、质监、版权、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省内各海关,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 《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废止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治办 〔2017〕2号)的要求,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决定废止 《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规定(试行》(粤知 〔2011〕208号)。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规定 (试行)》(粤知 〔2011〕208号(此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版权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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