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29期

2017年10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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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

车船税审查工作的公告》 政策解读


  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适应保险代收车船税后的新变化、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船税审查工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公安厅制定了 《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审查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一)保险代收车船税之后,广东省内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上均应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申请注册登记和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两项资料可以减并成一份保单。

  《公告》明确,注明车船税信息的有效期内的保单可作为纳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已提交上述保单的,无需另行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度的纳税或免税证明 (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当年度证明)。

  (二)对按规定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如挂车,应提交税务机关当年度证明。

  二、关于保单上的车船税信息

  保单上的车船税信息,一种是注明保险机构依法代收或免征 (减征)车船税的信息,另一种是注明投保时车船税已在税务机关缴纳 (或开具减免税证明)或已由保险机构依法代收或免征 (减征)的信息。

  后一种信息记载的是保险机构已查验的凭证或证明。《公告》明确,此类信息也可作为车船税信息,无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已由保险机构查验的凭证或证明。

  三、关于不征税车

  (一)申请注册登记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中,目前有两类不在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均无需提交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

  2.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以号牌种类作为认定依据,使用的发牌机关代号为 “粤Z”。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乘用车的含义 (公告已列出)结合机动车的燃料种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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