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
分成部分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7年7月5日以粤财规〔2017〕1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分成部分(以下简称广东国家电影专资)征收使用管理,支持广东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国家电影专资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中央和省级分成比例缴入广东省省级国库的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省级基金预算管理。该项资金纳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条 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东省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东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管委会)。
广东省管委会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广东省财政厅组成,负责广东国家电影专资征缴管理,研究提出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广东国家电影专资支持重点,审核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方案。
广东省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广东省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广东省管委会办公室应配备人员,具体负责广东国家电影专资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财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征缴应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上缴形成。资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广东省内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是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征缴对象。相关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申报表》上报广东省管委会办公室,在每月2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应缴电影专项资金足额缴纳入户。
第八条 广东省管委会办公室应依时足额收缴广东国家电影专资,并于每月2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当月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的征缴情况的汇总工作。
第九条 《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是缴款单位上缴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依据,也是对广东国家电影专资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缴款单位应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条 广东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征收依据、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公示渠道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对广东省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给予资助:
1.票房收入进入全国百强,进行装修改造;
2.地处中央苏区、少数民族自治县或省级贫困县,按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经营满3年且无偷、漏、瞒报票房等违规行为;
3.欠发达地区当年票房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4.引进国内不可替代的特殊放映设备。
(二)支持重点制片基地的建设发展。对在广东省注册、满足广东电影产业发展需求、提供影视发展专业服务资源的电影产业园和影视拍摄基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1.国家立项重点扶持的电影产业基地;
2.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电影产业园和影视拍摄基地。
(三)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1.优秀电影剧本创作奖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在广东省备案立项,列入国家或广东省重点电影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广东省备案立项,反映重大革命历史题材;
(3)在广东省备案立项,有益于儿童和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
(4)在广东省备案立项,体现“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岭南特色;
(5)广东高校在校学生创作的优秀电影剧本。
2.优秀电影作品生产奖励。对广东省注册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优秀电影作品,体现“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影“华表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国际A类电影节展奖项(以上奖项不含个人奖);
(2)全国票房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3)高新技术格式影片(3D、巨幕等),按高新技术格式放映票房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3.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奖励。对广东省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给予奖励:
(1)发行国产影片当年票房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
(2)珠三角地区放映国产影片当年票房收入2,500万元以上(含2,500万元);
(3)欠发达地区放映国产影片当年票房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四)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对广东省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给予资助:
1.积极放映艺术、纪录、戏曲电影;
2.积极开展艺术、纪录、戏曲电影展映活动;
3.积极参与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展映活动。
(五)支持广东省电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支持广东省电影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具体包括:
1.影院票务信息管理系统;
2.影院票房实时监控系统;
3.影院放映质量实时监控系统;
4.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系统。
(六)支持广东省电影发展的有关项目。
1.支持粤产电影“走出去”,促进粤产电影对外交流。
(1)对入围境外国际A类电影节展的竞赛单元或主要展映单元的广东出品影片给予奖励;
(2)广东省注册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赴境外发行并境外票房收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通过合作交流形式在境外举办公益性粤产电影展映、商业性海外推广营销活动,支持组团参加“香港国际影视展”等国际性电影节展活动;
(4)支持开展粤港澳三地电影创作、投资合作与交流活动;
(5)其他国际电影合作交流活动。
2.对境内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在广东取景超过二分之一,利于宣传提升广东形象、发展广东电影产业,出品国产影片票房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中外合拍影片票房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开展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广东省内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给予奖励。
4.资助广东地方语言电影译制。
5.鼓励对电影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对在广东省注册、成功开发适合全国推广使用的电影核心专利技术项目给予资助。
6.支持广东电影宣传推广、理论研究、史料征集和整理等。
(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具体奖励资助办法和申报程序每年另行公布,公布渠道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广东省管委会开展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在广东国家电影专项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广东国家电影专资支付按照财政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广东省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所奖励资助项目的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国家《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不得申请当年广东国家电影专资奖励资助:
(一)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
(二)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以上(含两套)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
(三)改动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收入数据;
(四)使用未经备案的电影票纸;
(五)不上报票房收入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数据;
(七)拖、欠、拒缴广东国家电影专资;
(八)其他违反电影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广东国家电影专资或者改变广东国家电影专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广东国家电影专资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广东国家电影专资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广东国家电影专资征收、使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管理、资金使用的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补助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票房收入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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