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5期

2017年06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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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24日以粤发改规 〔2017〕3号发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业务处 (科、股)室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监管、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职责,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开展日常监管,研究完善政策制度、改进投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稽察办依据 《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要求,围绕省发展改革委中心工作开展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专项稽察,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市、县 (区)两级稽察办或承担稽察职能的处 (科、股)室参照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处 (科、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条 事中事后跟踪管理重点关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决策、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招投标过程、质量安全与进度、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跟踪管理的方式包括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检查、在线监管等。

  自查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报告应抄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复核检查由本级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自查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或重点检查;实地检查包括项目程序性稽察、专项稽察、专项检查等方式,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在线监管依托 “广东省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进行,通过数据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等,动态掌握项目情况。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及时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非涉密项目,下同)下达情况录入 “广东省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并将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市、县 (区)发展改革部门各业务处 (科、股)室在转下达计划的同时抄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稽察办或承担稽察职能的处 (科、股)室。

  第六条 为确保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持续性、高效性,省、市、县 (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业务处 (科、股)室须指定专人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的资料收集、整理、审核和沟通协调工作。

  市、县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的业务处 (科、股)室按照项目层级划分负责所属项目的信息系统数据催报和数据初审,其中,县 (区)、市、省级项目分别由县 (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发展改革委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转下达和分解任务的处室按照项目归口负责数据的终审,初审工作须在每月10日前完成,终审工作须在每月15日前完成。

  省发展改革委稽察办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包括信息报送的事前告知、业务培训、操作解答等工作,各项目单位负责监管系统的填报,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于数据填报不完整、不真实的一经发现,由初审或终审单位视情节不同给予采取稽察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收回中央资金,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条 省、市、县 (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业务处(科、股)室负责对本处 (科、股)室转下达、分解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日常在线监管,动态掌握所下达投资计划的执行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强跟踪分析,开展实时调度,针对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省发展改革委稽察办负责对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在线监测、跟踪分析。

  第八条 依托 “广东省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系统”的动态监测结果,对自2013年以来下达我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稽察办通过监管系统按月向各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督查通报,并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按季度报送省政府,对计划下达满一年仍未开工的项目,给予项目所在地市通报,并抄送全省各地市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稽察办紧紧围绕委中心工作、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关心及交办事项、国务院及省政府重点督查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稽察办年度稽察计划,会商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制定年度项目稽察计划,于年初经委务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市、县 (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稽察办或承担稽察职责的处 (科、股)室参照执行,加强稽察力量,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稽察出具结果类文书类型包括:监管报告、稽察报告、稽察简报、整改通知书、移送处理书等。在稽察中,认为有必要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掌握了解并予以重视和研究解决的,以稽察结果抄送、通报或函告的方式送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深入调查而稽察又缺乏相应手段的,以稽察结果通报、函告等方式送达监察、审计部门,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能涉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移送处理书的方式移送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本级稽察办或承担稽察职能的处 (科、股)室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稽察中反馈的问题,或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业务处 (科、股)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稽察办或承担稽察职能的处 (科、股)室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稽察办或承担稽察职能的处 (科、股)室应当视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加大整改落实力度。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和稽察工作结果应与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受理申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工作挂钩 (防震减灾、抢险救灾项目申报除外):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有虚假申报以及骗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资金等严重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当立即建议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中央投资申请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自计划下达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开工的,有关业务处室应当视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和措施。

  (三)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当年下达计划中某一行业领域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项目投资完成率、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率、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率等5项指标中,至当年12月止,有两项及以上未达到60%-80%的,有关处室应在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申报中按30%-10%对应比例扣减该地区该行业下一年度申报额度 (以当年申报额度为扣减基数);有两项及以上未达到90%的,在下一年度申报中以不超过该地区该行业当年申报额度进行受理申报。对完成指标情况较好的地市或省直相关部门,各业务处室应相应调增其下一年度相应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同时在中央预算内沉淀资金调整安排上给予倾斜。

  (四)对切块安排我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当年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率、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率等5项指标进行全省排名,按一定奖惩的原则进行安排。有关奖惩措施由相关处室提出,并报监察室备案。

  (五)对当年以前年度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参照上述措施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应于每年年末向分管委领导提交跟踪管理结果运用情况,提出改进或加强的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委之前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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