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2期

2017年05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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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

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4月14日以粤发改规〔2017〕1号发布 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加快推进我省碳普惠制试点,进一步规范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纳入碳普惠制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以下简称“碳普惠行为”)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称“PHCER”)的管理和使用。

  各地区申请开展碳普惠制试点的,应按照《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PHCER应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参与各方应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是PHCER的省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的审核备案和省级PHCER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发展改革部门是PHCER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地方碳普惠行为方法学的组织开发和地方PHCER的备案管理工作。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主管部门委托广东省碳普惠创新发展中心建立省级PHCER管理系统,对省级PHCER的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进行详细记录和统一管理。省级PHCER管理系统是确定省级PHCER权属的唯一依据。

  地方主管部门可依托省级PHCER管理系统建设地方PHCER管理系统,也可自行建设地方PHCER管理系统。

  第六条 省主管部门组建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承担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二章 方法学管理

  第七条 地方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先选取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充分体现生态公益和亟需政策措施支持的低碳领域及行为纳入碳普惠行为,并组织开发形成地方碳普惠行为方法学。

  第八条 地方主管部门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可将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具备推广条件的地方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成为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地方主管部门应向省主管部门提交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书面申请材料,填写方法学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该方法学设计文件,方法学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适用范围、基准线确定、额外性(或生态公益性)论述、减排量监测方法和减排量核证计算方法”等内容(参照附件2编制)。

  第九条 省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委托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依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核评估意见,对条件完备、科学合理且具备复制推广的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准予备案,并及时向全社会发布。省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到审核备案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但委托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第三章 核证减排量管理

  第十条 纳入我省碳普惠制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应根据地方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与碳普惠制试点活动,并授权地方主管部门获取其碳普惠行为相关活动数据,用于核算PHCER.相关企业或个人委托有关机构或单位参与碳普惠制试点活动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相关企业或个人申请参与碳普惠试点活动后,应承诺不再重复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十一条 地方主管部门应妥善管理参与者提供的碳普惠行为相关数据,并依据地方或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要求,将参与者的碳普惠行为核算为地方PHCER,并发放至参与者账户中。

  第十二条 采用同一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产生的且累计达到500吨及以上的地方PHCER,可申请转为省级PHCER.地方主管部门应向省主管部门提交地方PHCER转为省级PHCER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将有关数据按要求上传至省级PHCER管理系统。

  省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PHCER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经审核无误的准予备案,并通过省级PHCER管理系统将省级PHCER发放至参与者账户中,同时地方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对应的地方PHCER在地方PHCER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省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到备案签发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但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 地方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台碳普惠制试点推广的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使用PHCER兑换相关商业优惠或公共服务优惠。

  省级PHCER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补充机制,原则上等同于本省产生的国家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纳入碳市场范围控排企业的实际碳排放。省主管部门根据碳普惠制试点推进及碳市场运行情况,确定当年度可用于抵消的省级PHCER范围和总量,并按照企业申请抵消时间先后顺序允许用以抵消。

  第十四条 省级碳排放权交易所应制定省级PHCER交易规则,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建立省级PHCER交易系统,实时记录省级PHCER交易、变更和注销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地方主管部门应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碳普惠行为方法学目录、PHCER审核签发和使用交易等信息。

  第十六条 省、地方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碳普惠制试点各相关单位检查相关数据管理系统、交易系统等,确保系统之间账目不发生错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七条 省、地方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普惠制。是指运用相关市场机制,通过社会广泛参与促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行为的制度,包含碳普惠行为的确定、碳普惠行为产生减排量的量化及获益等环节,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的单位:二氧化碳当量。经各地自愿申报和评选,我省首批纳入碳普惠制试点地区的分别是广州、东莞、中山、惠州、河源、韶关等6个市。

  (二)国家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三)绿色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普惠制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广东省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备案申请表;2.广东省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设计文件编制大纲),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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