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关于做好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粤民发〔2016〕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为做好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促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破解长期以来制约发展的融资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提供专项建设基金、中长期贷款以及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以下五个方面项目: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其他为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以及各类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组织发展。
(三)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敬老院、养老社区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综合性服务的建筑及设施。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加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门人才,支持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建设。
(五)养老产业相关项目。主要包括支持直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务、产品用品的企业。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
借款人应为依法成立的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合格主体。贷款主体需具有清晰的产权关系和健全的管理结构,并满足行业从业资质和条件。
(二)项目筹资。
养老项目的资本金来源含政府补助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借款人非货币资产等,也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建设基金投入资本金。资本金占比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不足部分可申请贷款;项目资本金应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三)还款来源。
1.公司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公司自由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性收入、借款人自身拥有的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等。
2.项目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项目自由现金流,包含但不限于养老床位的租赁收入、各项养老服务的收费、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或租赁)收入、PPP模式合同项下资金、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下《政府采购协议》项下资金等。
(四)信用结构。
1.充分利用借款人、担保人、项目自身、地方政府等相关利益方的有效资源构建信用结构,可采用资产抵押、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收费权质等合法担保方式。
2.对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的项目,在满足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政府采购协议》或PPP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合格担保。
3.完善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客户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建立监管账户等。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二)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一般不超过3年。
四、操作流程
(一)项目开发。
1.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填写《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见附件),说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拟申请贷款额度以及可享受政府各项补贴和优惠情况等,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市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核实,对属于养老项目的,提出情况属实意见并反馈借款人,由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提出申请;对不属于养老项目的,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当地重点支持范围且可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融资范围的养老项目,当地民政部门要予以支持,并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推荐。
(二)评估及审批。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具备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按照工作流程纳入评审计划、完成评估工作和审批程序,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人和反馈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并给予业务指导。
民政部门对项目评审提供政策指导,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判断当地养老市场现状和趋势,必要时共同对部分项目现场调研,并积极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三)信贷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本息回收、贷款管理等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市级民政部门在贷款发放后对项目实施提供指导,帮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省民政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发性金融业务(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作为对口联系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协商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省民政厅应及时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情况以及有关重大事项向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通报;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应定期将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及本行相关业务情况向省民政厅通报。
各地在推进工作中如遇有问题可径向省民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映。本通知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此略。
广东省民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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