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9期

2016年04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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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部门综合支出考核与

财政资金安排挂钩的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以粤财预〔2015〕486号发布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和均衡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省财政有资金往来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对有关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考核坚持“依法依规、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 综合支出考核分为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和部门存量资金考核。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省财政已批复(通知)到省直部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等,资金类型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年结转、年中新下达资金(不含12月下达的中央资金)。

  部门存量资金考核的资金范围指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下达到部门并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部门自有账户中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资金。

  第五条 根据省直部门考核评价结果,实施月度通报、年终考核。

  月度通报。省财政厅每月通报各部门预算支出进度得分及排名情况。

  年终考核。省财政厅年度终了后对各部门综合支出进行考核评价。部门综合支出考核总得分按照预算支出进度、部门存量资金规模等两项考核得分各50%的权重加总计算得出(如只有其中一项,按照该项权重100%计算得分)。

  预算支出进度与当年省级财政资金安排挂钩,支出进度低于一定水平的,将收回统筹部分资金;年末财政部门存量资金规模超过控制线的,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收回统筹。

  第六条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评价。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分为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考核和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含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考核。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得分按以上两项因素加权平均计算得出。没有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的部门,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权重按照100%计算。公示表示: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得分=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考核得分×50%+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下达进度考核得分×50%

  (一)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考核评价。从省财政厅开始通报支出进度的月份起算,将部门从该月起到年底的每个月份实际支出进度分别与相应的序时进度进行比较计算分月执行率,并据此平均得出全年平均执行率,考核各部门全年平均执行率是否达标,达标线为100%,及格线为80%。公式表示:

  分月执行率=某月支出进度÷该月序时进度×100%

  全年平均执行率=∑(n个月的执行率)÷n

  其中,n为计算的月份数。

  说明:分月执行率以省财政厅月度考核通报数为依据。其中,月度通报中含综合支出进度取综合支出进度数;月度通报中仅分项通报,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权计算支出进度,具体为:

  某月支出进度=A一般公共预算×P一般公共预算+A政府性基金×P政府性基金+A国有资本经费预算×P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其中:A表示某月份分类别预算支出进度。P表示某月份分类别预算支出任务占该月总支出任务的比重。用公示表示: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费预算支出任务比重以此类推。

  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部门全年平均执行率达到或超过100%(含100%)的,得100分;全年平均执行率在80%(含80%)至100%之间的,按比例在60至100分之间(含60)评分;全年平均执行率在60%(含60%)至80%之间的,按比例在0至60分之间(含0)评分;全年平均执行率低于60%的,得0分。公式表示:

  部门得分(全年平均执行率≥100%)=100

  部门得分(80%≤全年平均执行率<100%)=60+(该部门全年平均执行率-80%)÷(100%-80%)×40

  部门得分(60%≤全年平均执行率<80%)=(该部门全年平均执行率÷80%)×60

  部门得分(全年平均执行率<60%)=0

  (二)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下达进度考核评价。专项经费、专项资金分为转移支付和其他专项经费,总得分按分项得分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只有其中一项的,按照该项考核得分比重100%计算总得分)。公示表示:

  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下达进度考核得分=部门主管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得分×50%+其他专项经费下达进度得分×50%

   1.转移支付下达进度考核评价。根据新《预算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的规定,考核各部门主管转移支付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下达。部门主管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分项得分按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得分加权平均得出。公示表示:

  部门主管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得分=中央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得分×50%+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得分×25%+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得分×25%(如只有一项,按照该项权重100%计算得分;如只有两项,按照两项权重50%加权平均计算得分)

  其中:

  中央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收到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下达资金额度÷收到的中央转移支付预算额度×100%

  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进度=预算批复后30日内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预算批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额度×100%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进度=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额度÷预算批复的专项转移支付额度×100%

  中央转移支付下达进度、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进度、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考核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下达率高于100%的(含100%),得100分;下达率低于100%的,得0分。

  2.其他专项经费下达进度考核评价。其他专项经费下达进度考核评价和得分参照本条第(一)点“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考核评价”执行。

  第七条 预算支出进度考核挂钩。

  (一)省级部门资金用款进度考核挂钩。已下达到部门的省本级支出,按照1-10月支出进度进行考核。除必须的运转性项目支出外,1-10月支出进度低于80%的,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收回预算统筹。

  其中,1-10月支出进度达到75%的(含75%),按照5%的比例收回统筹;1-10月支出进度为60%-75%的(含60%),按照10%的比例收回统筹;1-10月支出进度低于60%的,按照20%的比例收回统筹。

  (二)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下达进度考核挂钩。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完毕,年度终了仍未下达、留存在财政的,原则上收回统筹,不结转使用。预算执行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超过当年预算批复30日未下达的,按照未下达部分的50%收回统筹;专项转移支付超过当年预算批复60日未下达的,按照未下达部分的50%收回统筹。截至当年10月底,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仍未下达的,可按照未下达额度占预算额度比例,核减下年度预算。

  第八条 省直部门存量资金考核评价。财政存量资金考核部门当年结转额度是否达标(不超过当年项目预算的5%),以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上一年是否下降。部门存量资金考核得分按以上两项因素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公示表示:

  部门存量资金考核得分=部门存量资金规模占比得分×50%+部门存量资金变动率考核得分×50%

  (一)省直部门存量资金规模占比得分。按照结转额度占对应项目预算比例的加权平均数计算部门存量资金规模占比,考核是否超过控制线(5%)。公示表示:

  部门存量资金规模占比=∑ni=1Wi×Pi

  其中:i表示第i个项目,Wi表示第i个项目预算额度占该部门所有项目预算额度之和的比重,Pi表示第i个项目结转额度占该项目预算金额的比例。

  存量资金规模占比分项得分按照百分制分档计算。存量资金占比率不高于5%(含5%)的,得100分;存量资金占比率高于5%的,得0分。

  (二)省直部门存量资金变动率得分。按照省直部门当年年末存量资金规模较上一年度的变动情况,考核各省直部门存量资金规模是否呈递减趋势。公式表示:

  部门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当年年末存量资金规模÷上一年度年末存量资金规模-1)×100%

  部门财政存量资金变动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低于-15%的(含-15%),得100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在-15%至-10%(含-10%)之间的,按比例在60至99分之间评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在-10%至0(含0)之间的,按比例在0至59分之间评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高于0的,得0分。公式表示:

  部门得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15%)=100

  部门得分(-15%<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10%)=100+[该部门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15%)]÷[(-15%)-(-10%)]×40

  部门得分(-10%<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0)=60+[该部门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10%)]÷[(-10%)-0]×60

  部门得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0)=0

  第九条 省直部门存量资金考核挂钩。年终仍未下达、留存在财政的省直部门主管专项经费、专项资金将收回统筹,不结转使用,不纳入部门存量资金统计。

  已下达到部门的预算资金,年终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未使用完的,原则上收回统筹;项目结转不超过当年项目预算的5%,超出5%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收回统筹。具体按照财政存量资金变动考核得分核定:高于85分的(含85分),按照超出5%部分的20%收回统筹;得分为60分-85分的(含60分),按照超出5%部分的50%收回统筹;得分低于60分的,按照超出5%部分的100%收回统筹。

  第十条 省直部门应及时清理核查自有资金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省财政厅将通过试点查账等方式对省直部门进行抽查,抽查发现虚报、漏报、瞒报数据等情况的,按上述挂钩标准的三倍扣减财政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违反《预算法》、国家和省关于预算批复下达时限、存量资金规模有关规定,造成财政支出进度滞后、存量资金规模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具体问责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批复部门预算的,追究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未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属于部门具有主管分配权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等资金,追究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部门预算实际用款进度严重慢于序时进度的,部门存量资金、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规定比例的,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部门自有资金未按规定交回财政的,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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