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9期

2016年04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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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的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以粤财预〔2015〕525号发布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县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和均衡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市、区)(含顺德区,以下简称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其中,对地级以上市的数据统计为不含其所辖省直管县的数据。各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省对有关市县财政实施考核评价和挂钩奖惩应坚持“问题导向、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 财政综合支出考核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含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年结转、上级年中追加资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金支出、预算周转金、财政专户资金等财政支出。

  第五条 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分为财政支出进度、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等两项考核,省财政厅根据市县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分项考核、得分通报。

  (一)分项考核。财政支出进度与当年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支出进度低于一定水平的,将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超过控制线的,超过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省级财政。

  (二)得分通报。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得分按照财政支出进度、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等两项考核得分各50%的权重加总计算得出。省财政厅每月通报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分项得分及排名等情况;每年通报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评价总得分及排名等情况。通报发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市)政府。

  通过建立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结果通报机制和实施与转移支付挂钩机制,引导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要求。

  第六条 财政支出进度考核评价。从省财政厅开始通报支出进度的月份起算,将市县从该月起到年底的每个月份实际支出进度分别与相应的序时进度进行比较计算分月执行率,并据此平均得出全年平均执行率,考核各市县全年平均执行率是否达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结余结转资金占比不得超过9%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粤财预〔2015〕262号)有关规定测算,达标线为91%,及格线为80%。   公式表示:

  分月执行率=某月支出进度÷该月序时进度×100%

  全年平均执行率=∑(n个月的执行率)÷n

  说明:支出进度按财政部对我省的考核办法计算。其中,含整体通报的月份按综合支出进度计算,仅分项通报的月份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加权计算的支出进度计算,具体为:

  某月支出进度=A一般公共预算×P一般公共预算+A政府性基金×P政府性基金

  其中:A表示某月份分类别预算支出进度。P表示某月份分类别预算支出任务占该月总支出任务的比重。用公示表示: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任务比重以此类推。

  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全年平均执行率达到或超过91%(含91%)的,得100分;全年平均执行率在80%(含80%)至91%之间的,按比例在60至100分之间(含60)评分;全年平均执行率在60%(含60%)至80%之间的,按比例在0至60分之间(含0)评分;全年平均执行率低于60%的,得0分。公式表示:

  市县得分(全年平均执行率≥91%)=100

  市县得分(80%≤全年平均执行率<91%)=60+(该市县全年平均执行率-80%)÷(91%-80%)×40

  市县得分(60%≤全年平均执行率<80%)=(该市县全年平均执行率÷80%)×60

  市县得分(全年平均执行率<60%)=0

  第七条 财政支出进度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市县,省财政适当扣减对其当年转移支付资金。对地级以上市,分项得分每低于及格线1分,扣减500万元,扣减额最多不超过1亿元;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市),分项得分每低于及格线1分,扣减50万元,扣减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需扣减的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优先在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中扣减。市县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不足扣减的,一次性扣减其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数。

  第八条 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考核评价。考核市县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占其上一年度支出(或收入)的比重是否超标,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是否全部收回,以及市县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上一年度(月度)是否递减。具体标准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控制比例以及资金范围确定。

  (一)一般公共预算。考核各市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存量资金占比率是否超过控制线(9%)。公式表示:

  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占比率=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规模÷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100%

  该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占比率不高于9%(含0%)的,得100分;占比率高于9%的,得0分。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存量资金口径为: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包含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考核各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占比率是否超过控制线(30%)。公式表示:

  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占比率=各项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规模总和÷年度各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数总和×100%

  该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占比率不高于30%(含30%)的,得100分;占比率高于30%的,得0分。

  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口径为: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包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三)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考核各市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占比率是否超过控制线(5%)。公式表示: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占比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100%

  该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占比率不高于5%(含5%)的,得100分;占比率高于5%的,得0分。

  (四)预算周转金。考核各市县预算周转金占比率是否超过控制线(1%)。公式表示:

  预算周转金占比率=预算周转金规模÷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100%

  该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占比率不高于1%(含1%)的,得100分;占比率高于1%的,得0分。

  (五)其他财政存量资金。考核各市县是否按要求将规定范围的财政支出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中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全部调入国库。公式表示:

  专户存量资金占比率=超过两年以上的专户结转资金÷年度专户余额数×100%

  该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占比率为0的,得100分;占比率大于0的,得0分。

  其他财政存量资金口径为:除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应按照存量资金进行统计。

  (六)收回财政存量资金。考核各市县是否按要求对应收回的资金及时予以收回的情况进行考核。公式表示:

  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收回率=已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100%

  该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收回率为100%的,得100分;资金回收率小于100%的,得0分。

  (七)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按照市县当期存量资金总规模较上期的变动情况,考核各市县存量资金总规模是否呈递减趋势。公式表示:

  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当期存量资金总规模÷上期存量资金总规模-1)×100%

  财政存量资金总量变动率年度考核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低于-15%的(含-15%),得100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在-15%至-10%(含-10%)之间的,按比例在60至100分之间(含60)评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在-10%至0(含0)之间的,按比例在0至60分之间(含0)评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高于0的,得0分。公式表示:

  市县得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15%)=100

  市县得分(-15%<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10%)=60+[该市县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10%)]÷[(-15%)-(-10%)]×40

  市县得分(-10%<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0)=该市县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10%)×60

  市县得分(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0)=0

  财政存量资金总量变动率月度考核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变动率低于0的,得100分;变动率高于0(含0)的,得0分。

  市县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考核得分按上述七项得分加权计算得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其他财政存量资金、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以及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等考核得分的权重分别为30%、20%、10%、10%、10%、10%、10%.省财政厅将按月通报存量资金考核情况。公式表示:

  市县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考核得分=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比重考核得分×30%+政府性基金存量资金比重考核得分×20%+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比重考核得分×10%+预算周转金比重考核得分×10%+财政专户存量资金比重考核得分×10%+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得分×10%+财政存量资金变动率得分×10%

  第九条 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考核与专项上解挂钩。市县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超过控制线的部分资金专项上解省级财政(按当年度各类存量资金总规模考核)。具体上解金额按照超出部分资金的5%确定,最多不超过5亿元,上解事项通过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办理。公式表示:

  市县财政专项上解额=(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比重超过9%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占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比重的超过30%的部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比重超过5%的部分+预算周转金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比重超过1%的部分+财政专户资金中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未调入国库的部分)×5%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省财政厅将通过实地查账等方式对相关市县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市县虚报、漏报、瞒报数据等情况的,按上述标准的三倍扣减转移支付或上解超标存量资金。

  第十一条 违反《预算法》、国家和省关于预算批复下达时限、存量资金规模有关规定,造成财政支出进度滞后、存量资金规模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批复部门预算的,追究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未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属于部门具有主管分配权的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等资金,追究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部门预算实际用款进度严重慢于序时进度的,部门存量资金、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规定比例的,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部门自有资金未按规定交回财政的,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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