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市县财政支出进度的考核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以粤财预〔2015〕526号发布自2015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市、区)(含顺德区,以下简称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其中,对地级以上市的数据统计为不含其所辖省直管县的数据。各市县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起草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考虑到目前仅部分市县编制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因此暂未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考核应用范围,将结合各市县编制情况下一步研究纳入。及盘活存量资金情况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安排。市县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二章 月度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 考核公式。月度考核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数+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债券,不含当年还本部分)+结转结余+调入资金-调出资金-债务还本付息(线下)-市县上解。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数、结转结余、调入资金、调出资金、债务还本付息(线下)、市县上解以经法定程序批准汇总的数据为准,其中,经法定程序批准了预算调整方案的,以调整后数据为准(办理了预算调整的地区,请于调整后将预算调整报告报省财政厅预算处备案,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相应调整支出目标,下同)。
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按考核截止日据实统计。
(二)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数+转移支付+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债券,不含当年还本部分)+结转结余+调入资金-调出资金-债务还本付息(线下)。
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数、结转结余、调入资金、调出资金、债务还本付息(线下)以经法定程序批准汇总的数据为准,其中,经法定程序批准了预算调整方案的,以调整后数据为准。
转移支付、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按考核截止日据实统计。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考核。
说明:
1.C1、C2按两个考核指标分别计算。
2.按《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统计有关数据。
3.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为零的,C1计为100%,C2仅通报,不计入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月度考核结果由省财政部门按月向各市县财政部门公布,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每月单项或多项考核指标执行率(考核结果/序时进度,下同)低于相应比例(4-9月为80%、10-11月为90%,12月为91%)的地区财政部门,于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撰写情况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财政厅。每月2项以上指标执行率低于相应比例(4-9月为75%、10-11月为90%,12月为91%)的地区,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于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到省财政厅向分片负责的厅领导当面说明。
第三章 年度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办法。年度终了后,综合考虑各月度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情况,统筹确定各市县年终考评得分,并与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具体如下:
从省财政厅开始通报支出进度的月份起算,将市县从该月起到年底的每个月份实际支出进度分别与相应的序时进度进行比较计算分月执行率,并据此平均得出全年平均执行率,考核各市县全年平均执行率是否达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结余结转资金占比不得超过9%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粤财预〔2015〕262号)有关规定测算,达标线为91%.地级以上市及格线为75%,省直管县及格线为80%。
公式表示:
分月执行率=某月支出进度÷该月序时进度×100%
全年平均执行率=∑(n个月的执行率)÷n
说明:分月执行率以省财政厅月度考核通报数为依据。其中,月度通报中含综合支出进度取综合支出进度数;月度通报中仅分项通报,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加权计算支出进度,具体为:某月支出进度=某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某月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n为计算的月份数。
财政支出进度考核分项得分按百分制分档计算。市县全年平均执行率达到或超过达标线(91%及以上)的,得100分;全年平均执行率在及格线至达标线之间(地级以上市为75%及以上至91%,省直管县为80%及以上至91%)的,按比例在60至100分之间(含60)评分;全年平均执行率在60%(含60%)至及格线之间的,按比例在0至60分之间(含0)评分;全年平均执行率低于60%的,得0分。公式表示:
地级以上市:
得分(全年平均执行率≥91%)=100
得分(75%≤全年平均执行率<91%)=60+(该市全年平均执行率-75%)÷(91%-75%)×40
得分(60%≤全年平均执行率<75%)=(该市全年平均执行率÷75%)×60
得分(全年平均执行率<60%)=0
省直管县:
得分(全年平均执行率≥91%)=100
得分(80%≤全年平均执行率<91%)=60+(该县全年平均执行率-80%)÷(91%-80%)×40
得分(60%≤全年平均执行率<80%)=(该县全年平均执行率÷80%)×60
得分(全年平均执行率<60%)=0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由省财政部门于次年年初向各市县财政部门公布,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年终考评得分低于60分(即地级以上市全年平均执行率低于75%,省直管县低于80%)的地区财政部门,撰写情况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财政厅,并由主要负责人到省财政厅当面说明。
考核结果与省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办法及相关责任人员问责办法,按《广东省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数据质量。执行本办法需各市县配合提供的数据,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实,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将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察。
第十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省财政厅预算处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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