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期

2016年02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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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

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交水〔2016〕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广州港务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下放了外资审批权限,《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和《通知》,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业务,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两个《规定》是指导水运行业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通知》明确了具体工作的实际操作办法和内容。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做好两个《规定》出台后需要调整和落实的工作。

  二、许可管理

  根据两个《规定》和《通知》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许可业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办理各项业务事项。

  (一)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股东证明材料(企业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

  3.投入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船舶证书,初次投入市场运营船舶还需提供船舶运力审批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机构图,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

  5.与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文件;

  6.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即可。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已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的申请人,应提交受托的船舶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若经营者所属全部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均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管理,经营者企业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一名;

  7.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普通货船运输还需提供企业经营业绩和运营记录(营业收入、利润率、资产负债等情况说明);8交通运输部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投入内河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船舶证书;

  4.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属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企业管理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监管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运输合同或运输协议;

  6.(新增运力指标的)新增运力所有权情况的股东决议;

  7.(新增客船的)企业与客运港口签署的有关航线计划及已经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的协议;

  8.新增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船舶主尺度),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船舶证书,以及船舶运力来源证明);

  9.《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10.交通运输部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股东证明材料(企业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

  3.组织机构图,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

  4.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即可;

  5.交通运输部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国内水路运输许可事项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水运和海事管理权力清单制度的公告》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普通货船运输许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三、备案管理

  两个《规定》所规定的备案业务(不含在交通运输部备案的业务)全部改为在广东省港航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办理,申请人在“系统”上申报备案业务,相关备案信息按要求由“系统”对外公布应公开的信息;备案业务原则上不出具备案证明(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两个《规定》负责备案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企业需求制定相关备案文书,并向社会公布),以在“系统”备案成功的信息为准,备案业务申请人可在“系统”中查询其备案的全部信息;在交通运输部备案的业务,按原办理流程不变。

  (一)经营者办理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应提交船舶建造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开工证明;境外购置或光租普通货船运力,应提供拟购置或光租船舶的船舶主要技术参数文件。

  (二)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变更备案,应提交相关人员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股东大会决议;经营者备案成功后可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在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三)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应提交新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备案成功后可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可以在申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完成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

  (四)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更备案,应提交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新任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

  (五)与经营者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变更备案,应提交船员名单,新任船员的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

  (六)经营者所属船舶或所管理的船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备案,应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待事故责任认定后还需提供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事故责任认定前在“系统”中确认,可不对外公布,事故责任认定后在“系统”上对外公布)。

  (七)经营者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变更备案,应提交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管理协议以及与其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八)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的委托管理协议变更备案,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应分别提供新的委托管理协议。

  (九)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航线所使用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以及上述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航线所使用船舶的船名、船舶类型、客位(车位)、发班时间、到达时间、发班频率、票样以及票价;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备案,应提供停止经营的公告。

  (十)水路货运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航线所使用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以及上述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航线所使用船舶的船名、船舶类型、载货量(箱位)、发班时间、发班频率、航行时间、运价,运价信息不在“系统”上对外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备案,应提供停止经营的公告。

  (十一)经营者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备案,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执行。

  (十二)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名称变更备案,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应提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文件;联系方式变更,应提交新的、有效的移动、固定电话号码以及通信地址;终止经营备案,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申请。

  (十三)按相关规定要求,需要在其他部门或网站备案的事项,应如实备案。

  四、高级船员管理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应满足两个《规定》、《通知》要求,核实确认工作由属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承担,并督促相关企业按期限达到要求;企业办理相关水路运输业务时,属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为企业出具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是否满足要求的证明文件。

  属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与水路运输经营者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名单、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录入“系统”;有条件的地市可督促经营者自行录入。

  五、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两个《规定》、《通知》、《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试行办法》和《广东省水路运输行业诚信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整改内容、整改情况、诚信管理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六、委托经营管理

  委托经营管理的普通货船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第五款执行。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接受委托经营管理船舶的水运企业和委托经营船舶船东引导,并做好相关说明工作;开展辖区内委托经营管理船舶普查,对现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船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16年4月30日。

  七、其他

  目前,“系统”中部分备案、监督检查和诚信管理等功能正在完善,暂不能在“系统”中办理的事项,请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需要对外公布的信息应及时在部门网站上公布。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领会两个《规定》和《通知》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动态监管的精神,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行业自律。

  本文有效期5年,各单位在实施中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表,此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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