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道路运输
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1月21日以粤交运〔2016〕1311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16〕16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执行《管理规定》
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管理规定》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出租汽车、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教学车辆、租赁车的车辆技术管理,各地可参照《管理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规执行。
二、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 1045)的要求,加强车辆技术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一车一档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按时进行车辆检测和评定,强化车辆全过程管理。
(二)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周期和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减检测评定次数。
(三)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年度技术审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应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相应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材料。挂车无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四)严格采信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出具车辆检测结果、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道路运输车辆提供社会化经营服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现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与全省各符合条件的综检机构检测系统对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纳与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对接的检测机构检测数据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依据;对不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综检机构,其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技术等级结论证明,不予采纳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依据。
三、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组织实施的主体。
1.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按规范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2.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所规定的二级维护作业条件的,可按照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规范要求,对自有车辆实施二级维护作业(含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无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竣工质量检测。维护作业不对外经营的,可不办理道路运输维修经营许可。
3.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条件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含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出具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无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竣工质量检测。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
(二)改革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监管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不再受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将纳入我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
四、放开货运车辆检测区域
(一)2017年5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放开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区域限制,辖区内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到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综检机构实施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在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投入运行后,全面放开本省驻在跨地级以上市以及跨省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区域限制,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综检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我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综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车辆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并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依据。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规定》明确的职责,结合我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工作要求,强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和服务,强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强化对运输企业、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自查工作,定期检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维护记录以及车辆定期检测和评定的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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