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体育局2016年11月7日以粤体群〔2016〕89号发布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落实国家精准扶贫工作要求以及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资金,是指省体育局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援助各地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援建的项目仅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四条 省体育局利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集中力量帮助全省各级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落实精准扶贫,优先扶持粤东西北地区。
第五条 援建资金安排原则: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优先安排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空白的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以及享受国家、省相关政策的地区。
第六条 援建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集体研究、项目公示、资金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省体育局负责援建资金管理,编制资金预算、汇总审核项目申请,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地市、县级政府负责本级援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项目申报审核、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地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年度援建资金申请、本地区援建资金项目申报初审、本地区援建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援建对象及项目
(一)市、县(市、区)尚未享受过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新建体育馆、体育场、田径场、游泳馆(池)、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和健身步道等项目。已资助过的同类型项目,不再资助。
(二)足球场:市、县(市、区)所属的新建足球场(不包括申报单位原有体育场、田径场等项目中建设的足球场),本项目允许多项次申报。
(三)全民健身园:尚未享受过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园的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建设规模和援建资金
(一)体育馆
1.建设2000个以上固定座位的(含2000个固定座位)的,资助1500万元。
2.建设1000-2000个固定座位的(含1000个固定座位)的,资助1000万元。
(二)体育场
1.建设20000个及以上固定座位的,包括400米标准塑胶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赛场地以及附属配套用房,资助2000万元。
2.建设单边看台,2000个固定座位以上的,包括400米标准塑胶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赛场地以及附属配套用房,资助800万元。
(三)田径场
1.建设无固定看台的标准400米塑胶跑道、标准足球场并有排灌设施的,资助300万元。
2.原400米煤渣跑道田径场(体育场)改造为塑胶跑道田径场(体育场)的,资助150万元。
(四)游泳池
1.建设2个及以上标准游泳池的(应配套水处理设备),资助300万元。
2.建设1个标准游泳池的(应配套水处理设备),资助150万元。
(五)全民健身广场
1.建设总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及以上,配置场地可包括以下:篮球、足球、羽毛球、网球、门球、排球、乒乓球长廊、轮滑、健身路径、健身道、健身操场地等,资助200万元。
2.建设总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配置场地可包括以下:篮球、足球、羽毛球、网球、门球、排球、乒乓球长廊、轮滑、健身路径、健身道、健身操场地等,资助100万元。
(六)全民健身中心
1.新建的室内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全民健身场地不少于室内建筑面积70%的,资助800万元。
2.新建的室内建筑面积2000-4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其中体育场地不少于室内建筑面积70%的,资助500万元。
3.新建的室内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其中体育场地不少于室内建筑面积60%的,资助200万元。
(七)足球场
1.新建11人制足球场(含围网、灯光等),每片场地资助100万元。
2.新建7人制足球场(含围网、灯光等),每片场地资助60万元。
3.新建5人制笼式足球场(含围网、灯光等),每片场地资助30万元。
(八)全民健身园
1.建设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室外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及以上,配置场地可包括以下:笼式篮球、笼式足球、轮滑、篮球长廊、乒乓球长廊、门球、健身路径、健身道、健身操、多功能健身房等,资助50万元。
2.建设总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体育场地设施面积达到800平方米及以上,配置场地可包括以下:笼式篮球、笼式足球、篮球长廊、乒乓球长廊、门球、健身路径和多功能健身房等,资助30万元。
(九)健身步道经评估论证后,按建设资金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援建要求
(一)市、县(市、区)申请援建资金的项目,必须是产权清晰,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拥有项目的管理使用权;街道申请援建资金的项目,必须是产权清晰,街道办事处拥有项目的管理使用权。
(二)援建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三)援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广东省体育局的要求,实施免费低收费对外开放。
(四)援建的项目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体育竞赛及群众活动的需要,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的原则。
(五)援建项目应符合《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其中援建的体育馆、体育场、田径场项目应由体育场馆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审查;相关项目所配套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按《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等有关器材标准要求实施;援建项目选用的木地板、塑胶跑道、人造草坪等场地材料必须使用环保产品及质量认证产品,不得使用对人体安全有害的不合格产品。
(六)援建项目必须按照《广东省体育局转发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体经字〔2014〕151号)要求,加大对公益金援建项目的宣传管理。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完成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及落实启动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
第一次申报:每年4月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街道)下一年度《申报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项目计划》(附件1)纸质版,同时将项目计划及相关立项批复文件上传至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管理系统(挂靠省体育局门户网站)。
第二次申报:每年7月1日前,各地市根据第一次申报的项目计划,通过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管理系统提交本地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街道)申报项目的所有申报材料。
由2017年开始,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不需报送纸质文件。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援建体育馆、体育场、田径场、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足球场和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场馆设施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选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体育馆、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游泳池、田径场、11人制足球场和全民健身广场等项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报送);
5.项目规划方案(包含项目简介、项目效果图、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等);
6.申报单位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投入证明;
7.申报单位本级政府出具的项目建成后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承诺函(健身步道项目可不提供)。
(二)申请援建街道全民健身园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项目规划方案(包含项目简介、项目效果图、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等);
3.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投入证明;
4.申报单位出具的项目建成后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承诺函。
第十七条 资金审批、分配及拨付
(一)申请援建资金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管理系统)管理,省体育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二次申报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二)省体育局业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各地第二次申报材料先行审核,将符合规定和申报材料完备的项目报送省体育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审核。
(三)省体育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目录
(一)《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实施办法(2016-2020年)》;
(二)项目申报情况;
(三)援建资金分配结果;
(四)援建资金使用情况;
(五)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广东省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加强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单位对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有第一责任。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对援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并在援建资金下达一年期满后将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援建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和上级体育、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援建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一)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2年内停止其申报援建资金资格。
(二)资金使用单位在援建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援建资金,2年内停止其申报援建资金资格。
1.虚假申报,骗取援建资金的;
2.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3.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拖欠、截留、挤占、挪用援建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拆除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或改变其功能和用途应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18年12月31日废止。原《广东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办法(2011-2015年)》(粤体群〔2011〕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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