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
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粤发改价格函〔2016〕4961号
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收费管理政策,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决定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等18份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的文件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收费管理依据。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依据本通告废止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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