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31期

2016年1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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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粤发改价格函〔2016〕4793号


  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联合发布的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等19份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的文件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教育收费管理依据。各地有关部门应对依据本通告废止文件制定的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附件: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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