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
市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粤交基〔2016〕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规划研究中心,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以及标后工程管理欠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服务好我省新一轮交通建设大会战,进一步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源头管控,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问题,加快解决违法转包、违规分包问题。
(一)狠抓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围标串标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按照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15〕124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深化廉政建设工作,完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招投标交易行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调整、评标专家行为、招投标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减轻施工企业投标负担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投标人不得以低价抢标、高价变更方式扰乱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招标人不得随意超越合同约定补偿相关费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单位和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狠抓招投标失信行为的查处。切实加强投标单位递交材料的核查工作,对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中标无效。全省通报批评,按照“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按我省交通建设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三)狠抓转包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对转包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0‰的罚款,全省通报批评,该企业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中,信用等级直接按D级认定。
(四)狠抓工程分包管理。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粤交基〔2015〕634号),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承包人应按规定将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接受发包人和相关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工作,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的,该承包人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等级直接按D级认定,全省通报批评。对于将承包工程进行违规分包的,该承包人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中,履约行为每次扣30分。
二、严格过程管控,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一)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招标及合同文件须明确项目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压低合同费用,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拖欠工程款、监理费。工程监理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结合工程特点和监理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定期会同总监办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管理,并督促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二)强化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一是要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相关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及验收规定,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质量检测。二是要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三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要求,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于评估结果为重大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建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隧道开挖、梁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领导班子或主管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发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要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定期公示使用情况。五是要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或施工合同段工程质量经质监机构鉴定不合格,按我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该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三)强化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依法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理、检查、验收责任,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合同、监理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不得签字通过。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问题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该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四)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坚持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理念,从源头防止质量通病的产生;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落实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现场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该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五)强化材料供应、检验单位的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要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高度重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检测。
试验检测机构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对发生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试验检测机构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试验检测机构,该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在交通建设项目中,从业的材料供应单位,如存在如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该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1.因供应的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在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将承包的材料供应转包的(指投标品牌与实际供应品牌不一致,但按规定报批的除外);3.供应商或厂家偷换材料品牌;4.材料供应过程中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构材料供应数量,骗取业主材料款;5.因材料涨价或跌价,与施工单位串通进行倒卖材料;6.沥青供应商投标中承诺材料品牌的生产地,中标后变更为非投标承诺生产地的。
三、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和完善倒逼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参建各方执行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督查等多种方式,依法严肃查处从业企业在招投标、工程质量、合同履约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而影响招投标正常工作或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质量和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以及通报批评等相应措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67号)要求,对如下情节严重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予以公开曝光并上报交通运输部:1.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谎报、瞒报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3.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4.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5.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6.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7.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8.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9.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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