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9期

2016年07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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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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