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5期

2016年06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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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

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6〕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深圳合作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税政策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暂不设定政策期限,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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