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4期

2016年05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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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19日以粤交费函〔2016〕894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及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导向、统一标准、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通运营超过一年以上的高速公路路段(服务区、停车区)。

  第四条 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一)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过考查高速公路养护质量、联网收费设施、联网收费服务、服务区服务、收费站服务以及路段通行服务等管理、技术指标,综合评价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

  (二)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按照评分情况分级评定,各等级的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质量评价方法及评分标准按照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组织与管理:

  (一)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地级市(含省直管县,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第三方调研机构等单位负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调研机构负责开展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

  (四)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五)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评价程序与方法:

  (一)广东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第三方调研机构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考核或检查,并结合日常明查暗访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综合评价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

  (二)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产生后,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期间举报属实且影响评价结果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示及核查情况,统一发布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四)对运营服务质量评定为不达标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多方协力,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服务质量明显下降,已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高速公路路段及服务区,要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报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相应降低其评定等级。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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