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0期

2016年04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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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补充意见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3月4日以粤质监〔2016〕12号发布 自2016年3月4日起施行)


  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实施办法》(粤质监〔2015〕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现就《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补充执行意见如下:

  一、关于“每条汽车检测线平均可使用检验场所(含检验车间、外检区、办证大厅、试验车道、驻车坡道、停车场等)面积应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规定,是对申请检验所有车型的安检机构平均可使用检验场所面积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对于仅申请检验小型车(C1、C2、C3)的安检机构,每条汽车检测线平均可使用检验场所面积可小于4000平方米,但不小于2000平方米。

  二、关于“每条摩托车检测线平均可使用检验场所(含检验车间、外检区、办证大厅、停车场等)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规定,是对申请检验三轮和两轮摩托车的安检机构平均可使用检验场所面积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对于仅申请检验两轮摩托车的安检机构,每条摩托车检测线平均可使用检验场所面积可小于1000平方米,但不小于250平方米。

  三、关于“检验场所应围闭”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围闭的方式可以是围墙围闭,也可以用栅栏、花坛、树木等固定设施或物体将机动车安检机构与周边隔离。

  四、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延续,但由于客观历史原因造成检验场所面积达不到本补充意见要求,或者无法提供检验场所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申请人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省质监局审核,确由客观历史原因造成且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省质监局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五、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16年10月31日前届满的,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延续,其试验车道长度不符合要求,但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由申请人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经省质监局审核后准予延长原许可证书有效期,准予延长的期限为1年。在延长的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应当抓紧完善检验场所内试验车道建设,并在延长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质监局提出延续申请。

  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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