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6期

2015年03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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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5〕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市政府要抓紧确定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界线并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界成果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彻底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和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因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全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可研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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