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36期

2016年01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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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环〔2015〕99号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二、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以下建设项目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的除外)。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三、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此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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