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7期

2015年10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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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认种认养林木、

林地和绿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2015年9月10日以粤林〔2015〕102号发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行为,扎实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以下简称“认种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含家庭,以下称为认种认养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负责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管护或林地、绿地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认种认养是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公益行动。政府鼓励支持全社会力量参与认种认养。

  提倡学生参与校园或附近公园绿地的林木认养,可以学校、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主要以管护、保洁为主。

  第四条  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任务。

  第五条  坚持性质、产权不变的原则。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原有的性质、权属不因认种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认种认养工作。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认种认养,由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技术指导;城市建成区以外(不包括风景名胜区)的认种认养,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内的认种认养,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由其产权所有机构组织实施。上述部门、机构统称为认种认养实施机构。

第二章  范围、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认种认养的主要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林、生态景观林带、风景名胜区、绿道、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

  单位庭院(各类各级学校园区除外)的专用绿地、居住小区绿地以及单位和个人承包的林木、林地和绿地不列入认种认养范围内。

  第八条  认种认养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林地、绿地的林木种植、养护、保洁和管理,古树名木、行道树及其他树木的养护管理,以及认种认养实施机构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工作任务。

  认种认养人可以选择承担其中一项或几项任务,也可协商承担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认种认养主要包括以资代劳、投工投劳和出资投劳等三种形式。

  (一)以资代劳形式。认种认养人参照当地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绿地养护的标准,提供相应的认种认养资金。由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委托专业单位完成相关工作。

  (二)投工投劳形式。认种认养人按认种认养实施机构的要求及种植、养护的相关规程,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绿地养护与保洁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三)出资投劳形式。认种认养人参照当地造林绿化的苗木标准,提供造林绿化的苗木资金,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种植、养护的相关规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等工作。

  第十条  认种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1年。认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低不少于1年,到期可续签。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认种认养实施机构,提出下一年度认种认养项目,制定认种认养实施方案。

  认种认养项目的前期准备及相关费用(包括造林、绿化的作业设计、备耕和林木管护、绿地养护的方案等)由认种认养实施机构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2月份期间,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媒体公布下一年度的认种认养项目和方案,包括可供认种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以及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等,供认种认养人选择。

  第十三条 认种认养的实施程序为:

  (一)登记报名。认种认养人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种认养意愿,填写认种认养申请表。

  (二)签订认种认养协议。经登记确认后,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和认种认养人签订认种认养协议,明确认种认养的地点、范围、面积、内容、株数、资金、期限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交纳认种认养资金。认种认养人应在协议签订后,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认种认养资金。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应当出具相应的捐赠票据。

  (四)按照约定实施认种认养。认种认养双方履行认种认建认养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处林木、林地和绿地有多个单位或个人表达认种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确定。优先考虑续签认养者。

  第十四条 在认种认养期间,如有树木损坏死亡的,由认种认养实施机构负责组织补植。

  第十五条  认种认养人限定认种认养资金使用范围的,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其限定的范围使用资金,认种认养人有权向认种认养实施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认种认养人的查询,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应当如实答复。

  认种认养人未限定认种认养资金使用范围的,认种认养机构应当将资金用于植树区场地备耕、整地、树苗、肥料、支撑架、抚育管护、挂牌制作等,设立认种认养工作的独立资金账户,将认种认养资金以收支两条线的形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应当对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开展、资金使用和使用效能情况,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在认种认养期内,认种认养人对所认种认养的林木、林地和绿地拥有知情权,认种认养实施机构每年应提供当年所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养护信息。

  第十八条  认种认养人享有认种认养实施机构颁发的认种认养荣誉证书,并可以之作为凭证,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出资额或投工量来折算和抵扣当年义务植树法定任务。

  第十九条  认种认养资金额个人达1000元以上、单位达2万元以上的,允许其在认种认养期间,为所认种认养的树木、林地和绿地悬挂或树立认种认养荣誉牌。认种认养期满后,不再悬挂或树立认种认养荣誉牌。

  第二十条  认种认养资金额个人连续累计达1万元以上、单位连续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经认种认养实施机构批准,可以在认种认养期间享有该纪念林、纪念树或林地、绿地的冠名权。

  在认种认养协议规定的期间内,如未继续履行认种认养相关手续,即丧失该纪念林、纪念树或林地、绿地的冠名权。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种植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建设或管养,导致林木、林地、绿地毁坏的,认种认养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认种认养人有权终止认种认养协议。认种认养实施机构应根据受损情况,对受委托的种植养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协议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在认种认养期间,认种认养人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或投工投劳的,或者毁坏林木,或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或开展其它经营活动的,认种认养实施机构有权终止其认种认养协议中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因建设需要,在认种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征收、占用的,青苗补偿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安排用于恢复认种认养林木。

  (一)临时使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种认养;

  (二)永久征收、占用的,双方可协商变更认种认养具体对象,认种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认种认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造林绿化成果。不得擅自在其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采伐或者毁坏林木,增加与绿化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或开展其它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参与认种认养且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认种认养标志牌、荣誉证书等样式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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