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25期

2015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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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粤民发〔2015〕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有关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五款“由会计事务所或者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一份)”,增加一款“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删除附件《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许可情况”栏中“申请人提交文件”栏第5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一份)”。

  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8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5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5年5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要求,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1.删除第十二条第(七)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2.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1.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修改为“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五)项“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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