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5日以粤安监办〔2015〕24号发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654号令)、《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在省局网站设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定期发布行政处罚工作相关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及时客观、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非法违法行为之一的,应采集并公开其相关信息:
(一)因非法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省安全监管局认为应该公开其信息的;
第一项中“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
对企业行政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包括两者相加)50万元及以上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拒绝、阻碍或者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取缔或者提请政府关闭的。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执法监察分局和应急指挥救援中心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处罚工作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违法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字号、非法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执法监察分局和应急指挥救援中心负责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编辑,并与案件调查报告一起提交局案审办一并审理。信息编辑部门将审理通过的行政处罚信息以统一格式(见附件)于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通过OA办公系统送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将信息在省局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行政处罚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每季度10个工作日内公开上一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公示期满的由主办处室(分局、中心)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从省局网站上撤下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处室(分局、中心)应在收到行政处罚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信息5个工作日内编制行政处罚核销公示信息,通过OA办公系统送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办公室于下一季度10个工作日内在省局网站上发布,公开期限为1年。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附件,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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