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20日以粤发改价格〔2015〕412号发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实现对入库项目单位的精准、连续扶持,有效提高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整体效益,全面构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平台,满足农副产品价格应急调控需要,根据国家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的有关部署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是指依托“三项建设”,对自愿参与政府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项目单位进行收集汇总、分类筛选、跟踪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建立的项目单位数据库及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项目单位组成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应按照“立足调控需求、利用优势资源,科学规划布局、单位相对固定,强化有机衔接、方便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基于各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调控作用发挥明显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单位建立。
第五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入库的项目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评审论证、规范审批,入库项目单位相对固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级次。
(二)分类管理,明确标识。入库的项目单位按照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3个环节分类管理,建立项目单位档案,根据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项目单位级次,编列唯一代码作为资格认定依据。
(三)以补代购,注重服务。对入库的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购买其自保供稳价协议签订起1年的价格调控服务,项目库管理应更加注重项目单位价格调控作用的发挥。
(四)强化监督,信息公开。项目单位入库条件、申报和评审情况、年度价格调控服务情况按管理层级在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项目单位入库条件,可以根据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和省级价格调节基金规模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首次选取入库项目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诺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价格调控,认真履行保供稳价义务。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常年正常开展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或销售,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或重大安全事故记录,财务账目、经营台账健全完善,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
(三)生产、供应、储备、配送或销售的农副产品应当通过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地标志“三品一标”任一认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四)生产、流通、销售环节项目单位应分别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生产环节。
项目单位以种植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目录(暂按《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粤价〔2011〕78号)及各地新增品种执行,下同)中蔬菜品种为主,规模在300亩以上、对接1个以上平价商店配送中心或5家以上平价商店。
2.流通环节。
应急储备项目单位自愿承担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目录中除粮油以外品种的应急储备任务,具备常年保有500吨以上蔬菜或肉类的储备能力,其标准冷藏设施库容1000立方以上、对接1个以上平价商店配送中心或10家以上平价商店;平价商店配送中心项目单位主要担负平价商店农副产品配送任务,与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的蔬菜生产企业对接3家(肉类生产企业1家)或区域性农副产品规模化集散配送中心对接1家以上且配送平价商店家数10家以上,拥有固定配送场所且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冷藏设施、电子商务平台和2辆以上配送车;区域性农副产品规模化集散配送中心项目单位与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平价商店配送中心实现跨区域对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目录品种基本齐全且集散配送能力在3万吨以上,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且配套冷藏设施50000立方米以上,有电子商务平台和10辆以上配送车。
3.销售环节。
项目单位为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且继续经营的。
第七条 项目单位经申报、评审、公示后正式列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初次入库的申报、评审、公示时限在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
(一)省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单位入库申报。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开申报指南。
(二)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以公文形式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省属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销售环节的平价商店可由其建设经营主体按地域集中提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县(市、区,顺德区除外)价格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并对申请入库的项目单位进行初审,包括开展实地考察和分析评定项目单位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经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留存备查)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附项目单位申报资料以公文形式向地级以上市申请。
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单位或所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申请,对直接受理的项目单位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和分析评审项目单位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所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申请进行复核后,根据当地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及规划确定向省申报的入库项目单位,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附项目单位申报资料以公文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或复核可引入第三方机构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所需经费在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费用中列支。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以专家或第三方评审论证的方式,对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申报入库的项目单位的合规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项目单位,并按照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作用发挥为核心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确定拟入库项目单位级次。
(四)省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对入库项目单位及项目单位级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布项目单位及级次。
第八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相对固定。有下述项目单位新增、单位级次变更、项目单位退出情况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每年1月底前完成入库项目单位更替并公布项目单位及级次。
(一)项目单位新增。首次选取未入库的项目单位,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需要,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的,应办理项目单位新增。公布后按隶属关系由价格主管部门与其签订保供稳价协议。
(二)单位级次变更。项目单位因发展变化涉及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或在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系统直接变更。其中,影响其项目单位级次的,应重新确定其项目单位级次。
(三)项目单位退出。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退出项目库并终止保供稳价协议:
1.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2.因入库条件调整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3.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期满主动退出的;
4.发现入库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进行编码、认定,并区分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按环节分类建立项目单位档案,对项目单位的基础信息及变更、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历年补贴金额及用途、价格调控服务具体任务及历年执行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建立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3级共建共享、规范管理。
第十条 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权利和义务以协议方式约定,入库项目单位主要享有年度“三项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贴和相关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等资格权利;主要承担优先保障省内市场和平价商店供应或平价销售农副产品,按政府要求参与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等义务,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由受理申请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及级次首次公布后与其逐年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印发)约定,有效期1年,县(市、区,顺德区除外)价格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保供稳价协议须报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谁受理项目单位入库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建立补贴资金收支明细登记,供应、储备、配送、销售情况(品种、价格、数量)登记,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登记,加强对项目单位履行协议情况的跟踪指导。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建立后,应制定或完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预案(预案文本另行印发),积极引导项目单位参与调控,对项目单位调控期间的供应、配送、销售和储备动用品种及数量提出具体要求,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公示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其调控服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单位入库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全省通报。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系统内绩效评价工作并制定全省统一的项目单位绩效指标体系(另行印发)。项目单位绩效指标体系应突出体现价格调控作用发挥情况,结合项目单位生产储备能力提高、应急保供水平提升、产销对接充分实现,以及履行保供稳价协议的具体情况分环节分类设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15日内,完成绩效自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30日内按隶属关系完成对所管理的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保供稳价协议期结束后50日内,完成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
第十六条 实行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申报、审核或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申报入库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获取入库资格的,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期满主动退出的,以及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退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5年内停止其申报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资格。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负责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组织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项目单位入库申报、评审、公示;
(三)负责入库项目单位编码、认定、建档;
(四)统筹组织对入库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或所辖县(市、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申请,对辖区内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项目单位进行初审或复核、公示,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入库或更替申请;
(二)按申报隶属关系与入库项目单位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并受理所辖县(市、区)与入库项目单位签订的保供稳价协议报备;
(三)按申报隶属关系对入库项目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日常管理的监督指导;
(四)制定或完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预案;
(五)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六)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项目单位进行初审、公示,按申报隶属关系受理并向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入库或更替申请;
(二)与入库项目单位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并报备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按申报隶属关系对入库项目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四)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按申报要求据实提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入库、更替申请;
(二)按申报隶属关系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履行约定义务,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控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按规定做好相关登记,主动接受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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