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12期

2015年05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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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关于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

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2015年3月30日以粤经信法规〔2015〕133号发布 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引入竞争交易模式,依据《广东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南方电监市场〔2013〕162号)和《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粤经信电力〔2013〕355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采用集中竞争方式开展的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集中竞争交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或现场报价,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完成前,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现场集中报价。

  第三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年度直接交易总量确定竞争交易电量规模、电力大用户及发电企业的申报电量上限,交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第四条 竞争交易采取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双向报价的形式。电力大用户申报与现行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发电企业申报与上网电价的价差。其中: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申报价差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

  第五条 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各段申报电量之和均不大于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电力大用户允许申报最少电量为10万千瓦时,发电企业允许申报最少电量为100万千瓦时。

  第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发布集中竞争交易日期以及相关市场信息。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电力供需形势;

  2.竞争交易电量规模;

  3.电力大用户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4.发电企业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第七条 市场主体完成报价后,电力交易机构按以下原则开展交易:

  1.将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大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大用户申报价差

  2.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成交电量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季度)发布的竞争交易电量规模。

  3.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

  4.按照以上原则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5.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八条成交价格确定:

  1.当所有成交发电企业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绝对值大于电力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时,差额部分按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费比例返回发电企业,最终确定发电企业结算价格;电力大用户成交价格为该用户的申报价格。

  2.当所有成交发电企业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绝对值小于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时,差额部分按各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比例返回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成交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第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发布交易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成交总电量,各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成交电量;

  2.成交的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

  3.实际结算平均价差。

  第十条 竞争交易电量费用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费用结算。

  大用户其它电费维持现有结算方式,竞争交易电费结算公式为:电费=成交电量×(目录电度电价+大用户成交价格)

  发电企业竞争交易电费结算公式为:电费=成交电量×(上网电价+发电企业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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