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8期

2014年03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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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

设置禁渔区的通告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2月14日以粤海渔函〔2014〕125号发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保护深圳湾海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减少海上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在深圳湾深港跨海大桥东侧特定海域设置禁渔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

  深港跨海大桥以东粤港水域边界线以北至深圳陆域约23km2海域,具体海上边界线为:由深圳河入海口(东经114°30′34.73″,北纬22°30′14.42″)起,沿南航道中央至深圳湾84号航灯标(东经113°59′42.20″,北纬22°30′36.23″),再与以下三点直线连成:1.83号航灯标(东经113°56′52.10″,北纬22°28′20.49″);2深圳湾大桥中部交点(东经113°57′26.07″,北纬22°28′43.23″);3.深圳湾大桥蛇口东角头桥头(东经113°56′45.55″,北纬22°29′23.14″)。

  二、禁渔时间

  实施全年全时段禁渔。

  三、禁止事项

  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四、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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