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违法开采
海砂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和
《广东省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
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粤海渔函〔2014〕964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主管部门:
为有效打击违法开采海砂及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为,进一步规范违法采砂、非法倾废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违法开采海砂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广东省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广东省违法采砂案件和非法倾废案件的行政处罚执行本通知统一的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珠江口海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等市所辖海域)查获的违法采砂案件须当天向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报告。在省总队统一安排轮值海域内,轮值单位在轮值期间查获的违法采砂案件统一移交省总队处理,非轮值期间查获的违法采砂案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处理;在其它海域查获的违法采砂案件,以及在全省海域查获的非法倾废案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处理。
三、各单位对违法采砂、非法倾废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前须按规定召开案件会审会,并邀请省总队派员参加。
四、裁量基准中“违法次数”是指“当事人一年内(自违法行为发生日起向前追溯365个自然日内)被查处的次数”,其中对未经批准开采海砂、倾倒的“违法次数”按查获该违法采砂、非法倾倒的船舶(船名号)的次数来计算;对不按批准范围开采海砂、倾倒的“违法次数”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倾废许可证所记载的当事人被查处的次数来计算;对一次查获多艘违法采砂或非法倾倒的船舶属同一当事人的,“违法次数”按一次来计算。
五、对于越界距离小于500米(含500米)的违法采砂行为按“不按批准的范围开采海砂”处理;对于越界距离大于500米(不含500米)的违法采砂行为按“未经批准开采海砂”处理。
六、广东省所辖海域海砂开采实施采砂船舶进场作业报告制度。珠江口海域采砂船舶进场作业向省总队进行报告,其它海域采砂船舶进场作业向所辖海域的海监支队进行报告,报告情况须及时反馈所辖支队、大队。
七、《广东省违法开采海砂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仅适用于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来处罚的违法采砂案件,《广东省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仅适用于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不按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的违法行为处罚的案件,其它违法倾倒行为处罚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为准。
八、《广东省违法开采海砂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广东省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违法开采海砂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二)、(三)、(四);2.广东省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二),此略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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