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22期

2014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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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

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2014年7月21日以粤林函〔2014〕424号发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委托广东省林业厅(下称“省林业厅”)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30号)和国家林业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厅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国家林业局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国家林业局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省林业厅在国家林业局委托范围内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审批指引等;

  (三)受理行政许可的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再实施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程序,直接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省林业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林业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粤);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六条 申请人向省林业厅申请办理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和省林业厅制订的审批指引向省林业厅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省林业厅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依法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八条 省林业厅应当建立健全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受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情况按要求报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在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的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省林业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省林业厅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指引


附件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

事项审批指引


  目录:

  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和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3.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4.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批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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