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函〔2013〕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72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为做好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重要意义
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重要意义,把许可证审批权下放与加强环境监管结合起来,提高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好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后的各项工作。
二、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相关衔接工作
自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公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许可证申请业务,有关许可证业务由各地市环保部门负责。各地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认真组织实施许可证审批下放衔接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开辖区内申领许可证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确保许可证审批权顺利承接。省环保厅已核发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今后办理许可证变更或续证手续等业务则由各地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
三、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府令第135号)等法规、规章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对申请领取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见附件1),请各地参照执行。
四、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一是要加强严控废物产生源管理,每年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开展严控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工作。二是要加强许可证单位备案管理。许可证单位异地接收严控废物的,应向拟接收严控废物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备案资料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企业和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日常巡查、核查力度。将严控废物转移、流向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利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切实加强对企业违法违规转移、处理严控废物行为的预警分析,增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联单样式见附件2)。污泥产生单位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许可证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加大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
各地要积极加强严控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严控废物的危害性,科学理性对待严控废物处理项目,自觉参与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社会监督。同时,加大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 黄潘贤
电 话:020-89779139
传 真:020-87535575
邮 箱:huangpanxian@gdepb.gov.cn
附件:
1.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2.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样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6日
附件1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为做好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指导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府令第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72号),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必须申领许可证。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核发。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发放的相关审批工作。
企业自有设施处理自身产生严控废物的,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但自行处理严控废物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两名以上具有两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三)严控废物处理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严控废物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处理设施和工艺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项目应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
(四)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及初审(20个工作日内)。
申请单位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表(见附1)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登陆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注册登记备案。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补正的事项。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级环保部门审批。
(二)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
市级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相关技术与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专家人数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少于2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固体废物特别是严控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其中涉及焚烧、填埋处置项目至少有1名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3年以上评审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三)审批(20个工作日)。
市级环保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发布同意发放许可证的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级环保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级环保部门制作、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样式参照附2),并将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内容应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处理设施地址、处理的废物类别、处理方式、处理能力、有效期限、证书编号等,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五、审查要点
(一)填埋设施。
对采用填埋方式处置严控废物的,应当通过核查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相关标准、规范。
(二)焚烧设施。
对采用焚烧方式(包括掺烧)处置或协同处置严控废物的,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等证明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三)利用设施。
对从事严控废物综合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严控废物处理利用过程是否按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安全处置等。
(四)内部管理制度。
1.污染防治责任制。申请单位应建立严控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严控废物管理职责。制定内部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有害物质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等情况,责任到人,进行经常性检查。
2.废物分析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制定废物分析制度,制定对拟接收废物的取样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明确特性分析内容、接收标准和拒收标准等,从而确保按许可证经营范围接收并正确贮存与处置严控废物。
3.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申请单位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要求编制应急预案。
4.人员培训制度。申请单位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参加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和管理培训,或自行组织员工开展相关培训。
5.档案管理制度。申请单位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严控废物管理台账、应急预案、员工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库,并专人管理。
(五)其他证明材料。
1.技术人员证明。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具有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场地证明。申请单位应当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六、许可证有效期
处于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阶段,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临时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许可证,未按时申领许可证的,该临时许可证自动失效。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生产或者正式运行,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七、许可证变更
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一)调整严控废物处理工艺的;
(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迁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原批准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
八、许可证续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需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续证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没有发现超出处理范围等违法现象记录;
(二)按有关管理规定运营并每年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
(三)建立规范的严控废物档案管理制度;
(四)利用、处置严控废物设施及配套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正常并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五)经营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六)经营场所未来5年符合规划要求。
九、监督检查
许可证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市级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对许可证单位每季度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每年至少监督性监测一次。
许可证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登陆信息平台创建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严控废物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市级环保部门和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情况。
市级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许可证颁发情况及辖区内严控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许可证审核的费用
对申请领取许可证单位的审批经费应当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1.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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