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8期

2012年03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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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2月29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发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第二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全文予以废止。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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