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7期

2012年03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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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等4个部门关于禁止非法招用

应当接受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通知

粤教基函〔2010〕59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对禁止使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招用工管理进一步规范,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得到有效打击,促进了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但是,我省部分地区还存在招用工管理不规范和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现象,对我省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产生了不利影响,制约了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招用工管理,不断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保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禁止招收使用未满16周岁少年儿童。

  文艺、体育单位依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经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所隶属的劳动保障或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建立完善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录用人员要进行录用登记。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材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打击非法职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对违反规定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立投诉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合工作会议,互通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及对策,部署具体工作。形成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制度,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通报或举报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嫌疑单位。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五、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各地要以地级市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使用童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将派出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市抽查开展工作情况。每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各地各学校要开展义务教育春季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东西北地区“普九”水平较低的县(市、区)进行抽查。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未能妥善保管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开辟多种渠道,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家长的法制观念,提高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都来积极支持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关心和保护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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