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5期

2012年02月2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2012年 > 第5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

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0〕37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7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被执行人)。

  二、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28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