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3期

2012年02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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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我省委托制造计量器具工作的通知

粤质监量函〔2010〕66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我省企业制造计量器具的,委托双方应当将签订的委托合同报其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请各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切实规范委托制造计量器具行为,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联系人及电话:方志伟、84419208


  附件:广东省委托制造计量器具备案申请书,此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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