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6期

2011年09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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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

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11〕5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办〔2011〕3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驻京办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到规范职能、廉洁从政、务实为民,不断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要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和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加强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努力在推动地区间协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处置突发事件、维护首都稳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顺德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加强和规范本地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制度办法,制订和落实驻京办事机构“三定”方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驻京办事机构人事、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按规定开展相关审计工作。要及时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驻京办通报驻京办事机构人事工作、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另行制订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制度办法。

  三、省驻京办要切实加强对我省各驻京办事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督,统筹全省在京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关于同意成立中共广东省驻北京机构委员会的批复》(粤组党〔2010〕14号)的要求,抓紧推进中共广东省驻北京机构委员会组建工作。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与省驻京办的沟通联系,及时将处置突发事件、信访维稳及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报送省驻京办,并积极配合省驻京办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办2011318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管办2011318号)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巩固驻京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完善体制的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8日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省级驻京办事机构),以及保留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地市级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京办事机构),包括省级驻京办事机构和地市级驻京办事机构。

  第三条 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坚持规范职能、分级负责、务实为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驻京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三)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五)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省级驻京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省(区、市)地市级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派出地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驻京办事机构“三定”规定,负责驻京办事机构人事、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按规定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

  (三)负责驻京办事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四)对驻京办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级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级驻京办事机构的党团管理工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

  (三)协助派出地政府抓好省级驻京办事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四)指导省级驻京办事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和有关社会事务工作;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事项和督促落实有关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地市级驻京办事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核准和年度检验工作;

  (二)负责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户口和工作居住证的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为驻京办事机构在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四)协调地市级驻京办事机构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驻京办事机构信息通报制度。

  派出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国管局、北京市政府通报省级驻京办事机构和地市级驻京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调整、任免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

  国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派出地政府通报有关省级驻京办事机构的规章制度建设、党团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等情况。

  北京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向派出地政府、国管局通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建立驻京办事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驻京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管局、北京市政府报告下列事项:

  (一)职能、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变化情况;

  (二)年度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情况;

  (五)驻京办事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级驻京办事机构党组织实行派出地党委、政府与国管局机关党委双重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国管局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委负责对省级驻京办事机构党团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省级驻京办事机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人选及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国管局驻京办事处管理司党委的同意。

  地市级驻京办事机构党组织管理,依照派出地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驻京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的各级组织和管理制度,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驻京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经费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驻京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资产监管力度,依法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和其他非税收入,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驻京办事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十五条 驻京办事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领取任何报酬。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北京办事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北京办事处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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