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
发展规划的批复的通知
粤府函〔2011〕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之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国家层面的规划,为我省探索海洋开发新途径和海洋综合管理新模式,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争当全国海洋事业发展排头兵创造了新的重大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规划》作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科学谋划,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海洋渔业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抓紧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加快我省海洋综合开发的体制机制;要及时跟踪分析实施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广东海洋经济
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8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海洋方式主线,优化海洋经济发展格局,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将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提升海洋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区、促进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高效转化的集聚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和推进海洋综合管理的先行区。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创新合作方式,加强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地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对接合作。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和指导,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会同海洋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国家相关规划的衔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建设好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关系到我国海洋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全面实施,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密切合作,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共同推动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年7月5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