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期

2011年0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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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综合性应急救援

队伍组建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0〕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府应急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30日

  

广东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3号)精神,加快我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全省应急救援能力,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总体思路,结合我省实际,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复合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断提升应急救援水平,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两年时间,组建一支“统一指挥、快速响应、协调有序、运转高效”,覆盖省、市、县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三、组织形式

  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我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大队)长、政委,由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长、政委(教导员)担任,原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四、工作职责

  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五、指挥权限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一般情况下,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时,根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请求,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参与协助工作。当各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度同级或下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消防以外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职负责,切实解决组建队伍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公安等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加强队伍培训;制订相关救援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注重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水平。

  (二)分步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从2010年开始,全面启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每个地级以上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东莞、中山市可选择镇级建制)作试点。根据试点工作情况,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县(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

  (三)健全制度。由省政府应急办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单位抓紧制订《关于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整合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四)保障经费。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拨出专款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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