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0月20日以粤交基〔2010〕1469号发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指在本省注册成立并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或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监理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依据: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二)《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639号);
(三)《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246号);
(四)《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131号);
(五)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的法规、文件、标准、规范。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办公场所;
(二)企业经营工商许可及年检情况;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四)人员组成、专业结构及岗位登记情况;
(五)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办公装备配备情况;
(七)资质有效期内的监理业绩(含完工和在建项目);
(八)企业经营的规范性及信用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人员听取监理企业情况汇报;
(二)检查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三)检查人员向监理企业口头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省质监站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发出监督检查结果通知。
第八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记录、照相、录音、录像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第九条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和定期核验、资质复查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对管理混乱、存在较多问题的监理企业,省质监站将督促监理企业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
(三)对现状已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监理企业,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质监机构提请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检查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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