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22期

2010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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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司法

行政工作管理权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

职能的通知(试行)

(广东省司法厅2010年8月2日以粤司〔2010〕183号发布 自2010年8月8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市、县(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按照合法、效能和权责明晰的原则,省厅决定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司法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内容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厅决定委托或下放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有以下五项:

  (一)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和“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的批准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

  (二)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六项职能,即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其中除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职能、行政处罚职能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外,其他各项职能以及对“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初审权和对司法鉴定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初步调查权”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

  (三)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六项职能,即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其中除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职能、行政处罚职能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外,其他各项职能以及对“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的初审权和对司法鉴定人行政处罚案件的初步调查权”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

  (四)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待国家和省对该事项的许可条件、操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设立审批”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并且已由省政府决定委托下放县(市)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请有关部门待国家和省对该事项的许可条件、操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后组织实施。

  二、委托(下放)司法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我厅业务部门要处理好指导、监督和放权的关系,杜绝“放而不管”和“管而不放”两种不良倾向,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出发,加强监督、检查。我厅委托(下放)所列5项行政管理权限,业务管理部门要实现管理职能积极稳妥的交接,对有关业务不再进行具体的行政事务管理,但要继续做好对口指导管理工作,对上报的备案材料,应注意掌握备案和核准的区别,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各市、县(区)司法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权委托(下放)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的规章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能,确保委托(下放)管理职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其责任主体仍为我厅,各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我厅备案。执法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行政管理权委托(下放)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8月8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粤司〔2003〕25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的通知》(粤司办〔2004〕91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的规定,我厅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一并委托顺德区司法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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