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32期

2009年11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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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10月23日以粤安监〔2009〕385号发布 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依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幅度范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一般处罚:

  (一)没有较重或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较重或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具备,且数量和程度相当的。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较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

  (二)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

  (三)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予以移交。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原则上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原则上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50%,一般处罚原则上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二)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

  (三)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注:★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设定的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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