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2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全省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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