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2月27日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年检机关)有权对采矿权人履行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其他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 全省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省级年检机关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采矿权人进行抽检,并对市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本级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对辖区内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进行抽检;并对县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级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
市级年检机关和县级年检机关合称年检实施机关。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年检机关负责年检。
第五条 当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下一年接受年检。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如实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二)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四)工商营业执照(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六)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生产台账、资源储量台账、资源储量年报等;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九)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账或有关证明材料;
(十)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年检工作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矿区是否发生开采纠纷情况。
(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四)采矿权转让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六)矿山地测机构及技术人员状况;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情况。
第八条 年检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年检实施机关接到矿山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应当通知采矿权人补充、修改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二)年检工作实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实施机关对矿山企业的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90%。
(三)年检实施机关应在每年4月底前就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缴费等情况组织审查并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四)年检实施机关要积极组织本级矿产督察员参与年检工作。并根据年检结果,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未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
(五)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的;
(六)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
(七)不按“三率”指标考核的(地热、矿泉水、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除外);
(八)拒不接受年检机关监督检查的;
(九)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送年度报告书、统计报表或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
(十)不按要求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矿山储量年报不准确的;
(十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已满的;
(十二)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年检结果的处理
(一)经年检确定为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专用章,并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经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要说明理由,并责令采矿权人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发证机关备案。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要向年检实施机关申请复检,经复检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副本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或经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上级机关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年检总结统计表,下同)。
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时间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全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上级年检机关要对下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成绩突出的年检机关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时间要求完成年检工作、不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总结的年检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年检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年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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