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6〕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94号)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05年的0.79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66吨标煤/万元,降幅为16%。为确保完成国务院部署的任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
三、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案》执行情况。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要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节能降耗工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推进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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