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36期

2007年01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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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省深化国有农场

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68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业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OO六年十二月六日


广省深化国有农场改革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思想、基本原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逬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规范分配关系。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

2. 属地管理,各负其责。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3.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国有农场的不同类别,因地制宜制订改革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稳步推进。

(三)总体要求:全省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免除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

确保减轻农工负担;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将存在由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指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5项)收费问题的国有农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2006年起,免除 由国有农场以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国有农场要釆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应于2006年年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

(二)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省属国有林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市、县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确定的原则,由省级财政与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按照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发给农工,并报物价、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深化国有农场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

(二)深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调整国有农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减低管理成本,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

(三)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鼓励国有农场按照有关规定,在农工自愿的前提下,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国有农场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要根据国有农场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对违反政策,造成农工负担加重的行为,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和省纪委《关于加强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粤纪发〔200343号)、《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建立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入调研,认真制订改革方案,全面落实改革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省级国有林场税费改革方案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农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按农业部统一安排,由省农垦总局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制订,并报上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按时高质完成,并于2006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情况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实施改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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