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
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实行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新体制,有效发挥了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了政府粮食调控和管理机制,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较好地保障了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但是,当前我省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尚未完全落实,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仍然比较脆弱,粮食流通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还存在,粮食市场管理仍需进一步规范,政府应急调控能力还需进一步增强。为此,必须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创新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完善粮食市场体系,明确职责,依法管粮,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
(一)明确粮食工作政府责任。粮食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在粮食市场化条件下,确保粮食安全,是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底线。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粮食监管体制,健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培育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促进粮食行业发展,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
(二)转变政府粮食行政职能和调控管理方式。粮食市场化后,政府既要切实履行在粮食储备、粮食市场调控中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承担保障粮食安全责任的新机制。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要从传统的对国有粮食系统的直接管理转为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业的服务监督;政府粮食调控管理方式要从传统的计划管理转为主要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粮食市场供求进行调节、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规范粮食行政行为,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创新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与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相一致、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的地方,当地政府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合法地位和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与粮食经营企业脱钩;粮食储备供应等政策性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政府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和价差。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清理粮食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粮食行政管理水平。
二、健全和完善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四)完善粮食生产调控机制。粮食生产调控是保障全省粮食安全,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根本性、长期性措施。各地要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继续实施优质稻产业工程,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当出现粮食供不应求、粮食价格长期或大幅上涨时,要釆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粮食生产;当出现粮食供大于求、粮食价格长期较低或大幅下跌时,要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调控机制和种粮直接补贴方式。
(五)健全储备粮调控机制。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落实粮食储备规模,依法管好储备粮,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二要改革创新粮食储备体制。要按照“政企分开、创新机制”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储备粮管理体制改革,尽快改变目前我省储备粮管理体制中储管不分、管办不分的现状。省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改革方案,建成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经营性粮食企业负责粮食市场化经营的粮食体制新格局,形成中央储备、地方各级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体系。三要调整优化政府粮食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相对集中管理,降低储粮成本;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满足应急供应需要。四要在粮食供不应求,市场粮价大幅度上涨时,适度抛售储备粮,以平抑市场粮价;在粮食供大于求,市场粮价大幅度下跌时,入市收购余粮,充实储备库存,以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五要规范储备粮运作。建立健全储备粮收购、销售定价机制,储备粮的收储或轮换要通过规范的粮食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由此产生的盈余用于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产生的价差亏损从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价格由省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物价、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确定,确定后的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按程序发布。六要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各地每年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以及种粮直补等需要。
(六)建立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工作,定期分析和发布粮食供求及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收集、反馈和发布网络,对省内外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进行监测和分析,实施粮食安全先兆预警。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抓好粮食应急指挥及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建设,确保粮食应急供应需要。
(七)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物流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十五”省直属粮库建设任务,省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快推进省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应通过盘活现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资源,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筹集资金,集中建设现代化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珠江粮食走廊”功能,以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改革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筹措方式,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省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研究如何吸引国家或省外企业到广东投资建设储备粮库。
三、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粮食市场体系
(八)坚持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载体和主渠道作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允许和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粮食生产和流通经营活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跨地区、跨行业发展粮食生产基地、粮食加工物流基地,开展粮油贸易合作和科研、信息交流,以国内粮食资源为主实现全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同时积极利用国外粮食资源调剂本省粮食供求,促进粮食对外贸易发展。
(九)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一是依法准入。凡符合经营条件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依法核准后,均可从事粮食经营。二是全面放开粮食生产和流通投资领域。允许和鼓励省内外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投资经营活动,并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加强与外省的粮食区域合作,特别是加强与泛珠三角内地各省区合作,消除粮食跨地区流通的各种障碍。四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市场巡查制度,依法规范粮食市场监管行为和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建设功能齐全、多层次的粮食交易市场体系。加快发展以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为龙头,以市场容量大、交通运输条件好的区域粮食交易市场为骨干,以市县粮食交易市场或农产品集贸市场为基础的粮食现货交易体系,拓展远期合约、电子商务等先进交易方式,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省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全省粮食交易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发展规划。
四、创新粮食流通经营发展机制
(十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地要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步伐,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量资产奖股、股权置换、整体转让等多种有效形式,着力优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结构。按照《公司法》、国家和省关于国企改革、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鼓励非国有经济主体以及企业职工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改革。集中组建国有控股的大中型粮食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国有中小粮食企业,可以通过市场手段并入国有控股的粮食集团,也可以实行整体改制和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十二)创新粮食流通业发展机制。各地要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发展产业、支持事业”的方针,提高粮食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粮食经济可持续发展。一是推进粮食流通现代化。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经验,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传统粮食商业向现代流通业转变。二是走粮食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粮食工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品升级。三是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产权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实施联合战略,实行有效的低成本扩张,实现滚动式发展。四是积极探索发展园区经济。推动现代粮食物流园、粮食工业园的规划建设,发挥产业积聚效应,形成规模效益,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五、加强粮食行业指导,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
(十三)研究制订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结合粮食行业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全省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纲要》,促进粮食流通业增长方式转变,引导粮食流通业发展。要抓紧制订实施全省“十一五”粮食物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和粮油加工业等粮食专项规划。
(十四)支持粮食中介组织发展,促进粮食行业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各类粮食行业协会、质量检验、信息咨询、产品研发等粮食中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更好地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为粮食经营企业服务,促进粮食行业发展。
六、切实解决粮食历史遗留问题
(十五)切实解决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财建〔2004〕187号)、《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把经审计认定的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并按照事权与责任相一致和“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省府统筹、困难扶持”的原则进行消化处理,不得将挂账消化任务转嫁给企业。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4亿元,用于帮助东西两翼、粤北山区困难市、县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制订;其余亏损挂账由各市、县政府统筹资金自行消化处理。2003年6月30日以后至挂账消化完毕期间的利息分担处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商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挂账消化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妥善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安置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库存粮食处理工作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
(十六)加快粮食法制建设,实行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粤府令第86号)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省级储备粮收储、轮换等相关制度。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立法步伐,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十七)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是粮食市场化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稳步推进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及时、准确掌握粮食供需状况及发展趋势,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粮食标准化体系和粮食质检体系建设。三是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各地要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促进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执法。
(十八)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粮食执法水平。各地要按照适应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和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保证必要的粮食执法专业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全面落实
(十九)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实行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不仅是我国粮食工作的基本制度,而且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前提。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认真研究、分析粮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釆取有效措施,把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全面落到实处。
(二十)坚持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各地每年要对粮食工作逐级进行严格考评。考评的内容和办法,由省农业部门牵头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完善。省与各地级以上市、各地级以上市与县(市、区)政府每届均要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给粮食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粮食工作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业、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物价、工商、审计、质量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各有关单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粮食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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