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25期

2006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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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66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二) 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情况;

(三) 公共就业服务与公共培训平台建设情况;

(四) 落实促进就业资金情况;

(五) 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六) 年度促进就业再就业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32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办法(5分)。

2、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27分)。

(二) 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10分)。

1、及时出台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3分)。

2、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全面启动和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3分)。

3、积极推进“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2分),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任务(2分)。

(三) 公共就业服务与公共培训平台建设情况(16分)。

1、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4分)。地级以上市、100%的县(市、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落实相关工作任务(2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2、100%的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2分),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2分)。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建设1所综合性培训基地(4分)。

(四) 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5分)。

1、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均把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5分)。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均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经费(4分)。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均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4分)。

4、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经费与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五) 落实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11分)。

1、80%以上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8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8分)。

2、抓好农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至少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3分)。

(六) 年度促进就业再就业任务指标完成情况(16分)。

    1. 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 完成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制订再就业培训任务目标,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2分);制订创业培训任务目标,创业成功率不低于30%2分);制订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目标,并组织实施(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附件1);各市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6年各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附件2)。

2005年度省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必须在20068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要在9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省政府作出详细报告(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省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6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 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71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本市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二) 核对: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 抽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地级以上市(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各地级以上市的抽查面不少于50%

(四) 评定: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 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8万元。连续三年达标或20052006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市评选。

(二) 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市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 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已表彰奖励的,撤销表彰,收回奖金。

(四) 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省颁发的奖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略)

2.2006年各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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