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6〕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农业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为认真办理好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至2010年,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未整治过的农田125万亩,建设小陂头900个。整治的农田以健全完善农田排灌系统为主,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旱涝保收农田,示范带动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省政府提出的整治基本农田的任务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包干完成。省安排资金整治大中型基本农田60万亩,建设小陂头600个;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恩平市)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40万亩;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恩平市,下同)自筹资金整治基本农田25万亩,建设小陂头300个。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市自筹资金整治任务,由各市政府根据省安排的5年农田整治及小陂头建设计划自筹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完成总任务的20%,年度间视各县(市、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农业厅备案。省政府于2007年、2009年对有关市自筹资金整治任务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市给予通报,并由省财政采取预算扣款或以拨抵缴等措施落实资金,确保任务完成。
省安排给各市的省级整治农田和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可视各地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二、 实施范围
(一) 省级资金扶持的行政区域范围。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等14个地级市和江门恩平市。
(二) 项目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整治的基本农田和小陂头建设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2.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3.基本农田未曾整治,地块集中连片,省级资金整治项目,原则上平原区集中连片2000亩、丘陵区集中连片1000亩、山区集中连片300亩以上;
4.小陂头农田受益面积100亩以上。原则上投资15万元的达到300亩以上、投资10万元的达到200亩以上、投资5万元的达到100亩以上;
5.基本农田经整治后有利于粮食增产、调整农业结构、发挥特色农业优势、开发冬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6.项目所在乡镇、村干部和农户有整治农田水利意愿,承诺积极配合项目工程建设,并制订乡规民约,落实管护措施。
(三)地方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照以上条件研究决定。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总体规划。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整治任务,组织编制2006-2010年议案项目总体规划(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2006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抄送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根据各市总体规划和议案建设项目总体要求组织编制议案项目建设总体布局规划,建立议案项目库,作为年度省议案资金扶持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二) 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实施项目。省负责组织实施的年度工程项目,由各有关市农业局按省安排建设任务1:1.5的规模,组织建设单位选择项目库的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申报书由农业部门编制,经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整治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明细表及主要措施;投资估算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等。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征求专家意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力求立项的科学化。
2.项目下达。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经会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 项目建设标准。
排灌渠道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建设基本标准为:主干渠净空宽0.6MX高0.6M,支渠净空宽0.4MX高0.4M以上,排水渠净空宽0.4MX高0.6M以上,浆砌石或18CM墙(指砖砌)三面批荡,渠底填砂石垫层后铺5CM混凝土基础;斗渠高0.4M、底宽0.3M、面宽0.6M以上,预制件铺砌、渠底填砂石垫层后铺5CM混凝土基础。各地可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小陂头建设应达到抵御10年一遇洪水能力。
(四) 项目工程管理。
本议案建设项目统一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局为具体组织建设单位,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配合,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负责所辖区内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和监督管理。省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省审核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须逐级报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批准。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要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与具体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期限、资金额度、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切实加强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质量。
(五) 项目竣工验收。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建设内容。每个项目完成后,按照《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验收。省级资金整治项目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市县自筹资金整治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验收,省政府组织抽查。
《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省农业厅制订报省政府审批。
(六) 项目公示制度。
下达任务、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实行公示制。省、市各级在下达任务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公开具体整治基本农田和建设小陂头数字;地级市将各县上报和批准的整治基本农田项目公开,省将各地级市上报和批准的整治基本农田项目公开;各级农业部门在项目受益范围公开项目具体方案,征求有关单位和村民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公开项目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实施与竣工项目。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L14亿元,5年共5.7亿元。其中,从省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中每年安排0.94亿元,省级财政预算每年预留安排0.2亿元。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每年合计自筹安排0.64亿元,5年共3.2亿元。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各市每年合计自筹安排0.49亿元,5年共2.45亿元。各市、县的自筹资金,主要从市、县留用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如果部分地区的该项资金不足以安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预算补足。对不能足额上缴省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落实省级议案资金的市、县,由省财政采取预算扣款或以拨抵缴等措施落实,以确保省级资金的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划缴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辖县(市、区)投入资金的落实。
(二)资金使用范围。
议案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1.农田田间排灌渠道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2.投资15万元以下的小陂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3.议案项目可在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费,用于议案项目的招投标、公示等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接待、购置车辆等行政性经费开支。
(三) 资金分配。
省级议案资金的分配,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纳入省级扶持的14个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基本农田面积、未整治基本农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人均可支配财力、资源条件和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在议案实施期间及年度省级整治农田和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按照整治农田每亩800元、建设小陂头每座15万元以下的标准安排省级议案资金。
省级整治农田和小陂头建设项目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虑到招投标、公示等工作是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的主要管理措施,为规范省级议案资金的管理,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的0.2亿元资金中安排省级项目管理费100万元。
市县自筹议案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由各市根据附表所列的5年农田整治、‘小陂头建设自筹计划任务以及整治和建设标准自行确定。自筹资金项目是否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各市自行决定。
(四) 资金监管。
省级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H7号)和《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设立专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加强审计工作,对挤占、截留、挪用省级议案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农业厅制订。
五、组织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省农业厅负责主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单位协办。各地级以上市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其他有关单位协办。项目县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农业局,负责办理议案日常工作。项目区乡镇、村委会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二) 部门配合。为确保人大议案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议案的要求,科学规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用于议案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保证议案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时支付。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尽可能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统筹规划,互相衔接,相互配套,提高建设效益。
(三) 科学决策。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广东省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咨询、论证专家组,实行专家决策制,对省级议案资金拟建项目论证与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提高项目建设成效。各市县可参照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建立专家评估制度。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量经费,用于项目规划、技术论证、评估等工作。
(四) 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建立议案项目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原则上每年对议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一次,邀请省人大参加。
(五) 落实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田水利管理群众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加强管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效益。
附件:各市五年农田整治及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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